问题 |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一、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其他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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