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的义务是: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品性质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2、验收和通知义务; 3、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4、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的吗?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的,其寄存人是能依法要求赔偿的。保管人具有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寄存人可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商品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 为他人保管物品既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以双方行为形成事实合同。所谓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当对保管物妥善保管,尽量保证其免遭损害。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有所不同。在有偿保管中,除非保管人能够证明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则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仓单是干什么的?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单据。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同时,仓单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不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只有通过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员应当给付仓单。 出具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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