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适当降低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降为每千瓦时0.08元。 法律依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优化电价政策发布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487号)等要求,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输配电价,取消单列电解铝输配电价。 二、适当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单列氯碱目录销售电价。 三、适当降低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降为每千瓦时0.08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收政策和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免收政策继续执行。 四、以上电价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大工业用户统一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价格。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或单一制价格,选定后12个月之内不允许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