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