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形态: (一)导致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经营者间的合并; (二)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 (三)经营者之间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四)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人事。 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与企业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或企业兼并)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不同,不可混淆。 企业法上所称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等形式被一个新的企业所取代或合并成一个企业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被合并企业法律人格的变化,企业法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范主要是为了确立企业在合并时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以维护企业合并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包括企业法上的企业合并,还泛指一个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形式,包括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经营者之间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人事等。即不论是资产转移还是经营控制,只要经营者的经营权实质性的转移,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即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可见,反垄断法关注的并非被集中经营者的法律人格是否发生变化,而在于“企业合并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市场经济力量的集中和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关注企业合并后是否创设或强化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目的在于维护一个均衡的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确保市场主体间的充分有效的竞争。 (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的目的和方式不在于禁止,而在于控制。 不管哪种形式的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都是双重的,既有促进竞争的市场功能,也有损害竞争的天然倾向。有些经营者集中本身具有改善市场竞争条件,促进有效竞争的功效,如增强竞争力的经营者集中,而有的经营者集中会导致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结构,阻碍甚至损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功能,如获得或巩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是以该经营者集中损害或限制了市场竞争为前提条件的,不损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约束。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集中,只是禁止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集中。 (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主要针对经营者的横向(水平)集中,对于非横向集中相对宽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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