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释义 |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除满足前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还应附送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还应附送该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三)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要求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对其指定的商品上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其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这里所说的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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