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申请奔丧可以有几天假 |
释义 | 法律对于可以申请奔丧几天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罪犯可以离监探亲的情形有所规定。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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