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 |
释义 | 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涉及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需要保护;或者涉及制定规章、政策,需要征求广泛意见。 听证会是指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主管单位根据职权开展的某项工作的过程中,为采集广泛意见或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举行的一种程序性公开活动。在我国,听证会作为一种行政程序保障,已经在行政诉讼法等多个法律文件中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需要保护;二是涉及制定规章、政策,需要征求广泛意见。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如果一项行政决定或者政策的实施将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例如取消或限制一项执照、降低或者停止津贴等,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以便在听证会上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如果一项规章或者政策对公众产生广泛影响,例如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政策,那么行政机关需要征求广泛意见,举行听证会就是其中一种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将会受到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而要求征求意见的规章或政策必须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此外,听证会的注意事项和程序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具体规定。 听证会的结论是否具有约束力?如何执行?听证会的结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可以对后续行政决策或者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来说,听证会的结论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全面、客观地了解争议的主张并调整当初的计划,同时也可以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防止行政部门对某些利益集团的偏袒。因此,听证会通常被视为一种行政治理的有效工具。至于执行听证会的结果,行政机关通常会在听证会场上当场作出决定,并向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发出决定书或者通知书。如果听证结果可以执行行政强制,那么行政机关还需要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裁决,并对后续实施结果进行监督。 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主要包括涉及权益保护和征求广泛意见等两个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重要的程序性公开活动。虽然听证会的结论不具备直接约束力,但对后续行政决策以及行政部门的治理效能等仍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也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行政治理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采取有关某项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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