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有限公司的出资以一方名义在公司的解决原则有两种:一是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该股东的配偶能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人民法院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但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对于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能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公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中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有以下解决原则: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在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若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解决原则如下: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情况下,能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能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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