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定合同解除权适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一、合同解除权要如何行使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在本法条中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形式,民法典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