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聊天记录辞职,会具有有法律效应吗 |
释义 | 电子聊天记录辞职,会具有有法律效应吗 有法律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两个要点: 一是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 这里的三十天,是指提出离职后,还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三十天,一来是让用人单位有时间找到劳动者的继任者,二是让劳动者完成手头事务的后续工作和交接。 二是劳动者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 以往有些劳动者贪图方便,习惯口头通知。但是口头通知的缺点显然易见。双方没有有效的途径来保存这个通知,一旦发生争议,就会面临难以查清事实的窘境。比如,有些员工提出辞职后因为种种变化而反悔,又向单位提出取消辞职,而用人单位则不愿意继续聘用这个员工。这时,有书面的辞职信,可以清楚得分清双方的意向,有利于判断责任。 可是,哪些形式属于书面形式呢? 这个问题法条上并没有解决。但是在实践中,并非只有纸张才是书面形式。只要是可以重现的文字形式的辞职申请,都可以作为书面形式而得到认可。比如电聊天记录等等。但是并不推荐使用此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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