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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法规
释义
    法律分析:按照正规的法律流程来讲,除非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经立案,否则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得知具体的情况。一、日常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者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当事人或受害人报了警,公安机关也不见得会立案。那只能认定为接警受理。二、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或者是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以后,向相关的当事人或证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有必要可以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抓捕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有了初步的犯罪事实认定和相关的基础证据就可以正式立案,对全案进行侦查。侦查完结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三、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是否立案,有这么几种情形可以确认。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协查通报和通缉令,可以证实案件已经正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可以认定案件已经立案侦查。但是在公安机关刚刚接到报警,或者是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线索初期,是否立案外界不得而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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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