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员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治安拘留所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拘留所伙食费、医疗费属服务价格,由省价格部门统一管理。但考虑到各地生活水平不同等实际,决定对拘留所伙食费标准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委托设区市物价局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核定。 二、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伙食费,设区市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县(市)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被拘留人员医疗费按省发改委、卫生厅下发的《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范项目中一级收费标准执行。 除本批复核定的费用外,各级拘留所均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被拘留人员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