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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租赁土地是什么性质
释义
    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
    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具体比较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成立要件上的区别。地上权是一种物权,其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要求要高于土地租赁,例如登记、书面形式等。
    (2)存续期间的不同。地上权的存续期间一般要长于土地租赁权。
    (3)地租。地上权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但若有地租,则即使有不可抗力妨碍土地使用,地上权人不能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而土地租赁权则必然以支付租金为其要件,而且因不可抗力而妨碍承租人使用土地的,一般可以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4)让与性。地上权人一般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以其权利设定抵押,这是由它的物权特性决定的;而土地租赁权在转让其权利(转租)是会受到许多限制,尤其是土地所有人的允许。
    (5)土地所有人的义务。地上权人无权请求土地所有人进行土地修缮。而在土地租赁权下,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
    另外,在相邻关系、地上物的消灭的效果、资本收回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租赁土地使用权产权归谁?
    1、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租赁给另一方的情况,以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土地租赁协议中未对房屋的产权进行界定,则房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要么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议价形式购买该房屋,或投资人自行拆除房屋。
    2、若是国有批租的土地,土地租赁期到期后,土地无偿收回。对房屋进行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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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