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将用人单位告到劳动监察大队后,劳动监察大队会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核实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劳动监察大队会对以下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招用童工。  4、用人单位是否保障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6、其他法律规定的监察事项。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