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求助无门,债务未清偿,债主失踪,钱财何去何从? |
释义 | 公证提存是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制度,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债权人迟延不会导致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但会消灭利息债务。债务人有权请求保管费用和因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 遇到这种情况,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最好是到公证机关办理标的物提存公证。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履行义务即告解除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权人迟延有什么法律后果 债权人迟延后,原则上并不发生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即不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迟延利息,担保权不实行,合同解除权亦不发生。对于此一法律效果,学说上有见解指出,严格地说来,与其以之作为受领迟延的效果,尚不如以之作为清偿提供的效果更严密。因为在提供与受领迟延的发生时间上相一致之场合,比如催收债务场合,债务人为言语的提供,债权人进行催收(受领),这期间会有若干时间差的存在,此间债权人尚未陷于受领迟延,而提供的效果却已经发生了。 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因金钱债务而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此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债务人仍应随时准备履行,己不能利用该项金钱取得收益。故自受领迟延发生时起,债权人即不得请求嗣后的利息。 债务人可以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增加的必要费用包括提存费用、货物往返运送费用、履行债务所支出的路费、通知费用、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等。 结语 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建议在遇到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选择将其提存于公证机关,以终止合同关系并解除履行义务。债权人迟延受领后,债务人仍需准备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请求嗣后的利息,但债务人可以要求保管费用和因受领迟延产生的必要费用。请注意,提存费用、运送费用、处理费用等都属于增加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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