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外地来的工作人员若年满16周岁,并且在本市暂住的时间超过了1个月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或者经商等的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应当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的有效期长是为一年,如果超过了有效期则作废。《暂住证》的有效期满之后外来的人员仍需要在期满的前10日内到暂住地的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的。如果外来的人员持有效期限是不满一年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满之后,则需要在长的有效期内在延期,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第七条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八条 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