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的人身权较自然人少,凡是有自然人属性的权利,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生命权、身体权,法人无生命无身体,所以没这些权利。与自然人属性无关的法人可以享有,比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人身权一般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