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
释义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如下: 1、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2、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 3、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等工作,并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4、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负责采集出租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信息和整治安全隐患等相关工作;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出租人、承租人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法律依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宿舍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居住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