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还是100% |
释义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包括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研发费用包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等。 企业研发费用包括具体如下: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研发费用的确认条件具体如下: 1、首先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其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3、最后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综上所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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