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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
释义
    1、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会导致管辖权异议制度功能出现异化,甚至引发许多负面后果。管辖权异议一经提起,法院只能被动地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需耗费一定时日,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这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的及时审判和解决,打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司法程序具有安定性,如果滥用管辖权异议,会给诉讼的开始和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原本依照正常程序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的步骤不得不重新安排,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院可能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在司法实战中,当事人为了拖延司法审理的期限,可以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对审理造成干扰,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涉及到故意违反司法审理的相关规定的,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涉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及合理的借鉴,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可以提起再审吗?
    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不能再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决体现的是法院的权威性,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不能进行再审,这样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导致一些案件的被告因此而故意拖延案件审理进程,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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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