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协助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及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协助可以分为两种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二是互惠原则。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代理某些诉讼和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代表他人作出的裁决。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国对司法协助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司法协助范围很广,有的则略窄。一般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有哪些?答案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协助有两个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同一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与中国存在司法协助关系。尚未加入条约的国家不能要求其他国家的法院接受其司法委托。第二,互惠原则。互惠就是互相给予平等的优待。如果一个国家援助中国是一种司法行为,中国也应该作为一种相对的司法行为援助该国。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理某些诉讼,如代理他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代表他人作出的裁决。我国司法协助的条件是: 1。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外国法院提出请求; 2; 3。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并交还外国法院。司法协助是国家间必要的、有益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执行判决和裁决,有利于跨国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国对司法协助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司法协助范围很广,有的则略窄。一般来说,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代表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二是代表当事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三是根据委托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书;四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有效判决;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有效裁决。根据不同司法协助范围的实际情况,法学界在理论上对司法协助作了一般性的分类:包括上述五个方面的,称为广义司法协助;仅包括上述一至三个方面的,称为狭义司法协助。狭义的司法协助又称一般司法协助。它分别指四个或五个方面,又称特别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根据一定的依据为他国法院完成一定诉讼活动的制度。“特定诉讼行为”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二是调查取证。如询问证人和当事人,获取证据,进行现场检查等。第三,提供相关法律信息。一般司法协助内容的实现和完善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的请求,二是受托人的协助实施。一般来说,受托人实施协助完成诉讼,应当适用国内法。例如,在代表证人讯问证人时,如果国家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宣誓,则应允许证人在取得证词之前宣誓,但条约中的特别规定除外。特别司法协助是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的。指两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有效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裁决的制度。特别司法协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二是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国外的裁决。司法协助原则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尊重他国主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侵犯他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司法协助不可动摇的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案件管辖权、语言、律师制度、法律适用等方面。因此,请求他国协助,不应当是他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委托他国的文书应当附有该国的共同语文文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语文文本;委托事项不应当妨碍诉讼其他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其他国家有权拒绝援助。一般来说,司法协助的适用法律是依照受委托国的国内法,但也可以在不违反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对方请求或者以对方指定的具体方式适用对方的法律。司法协助应当坚持平等互惠的原则。有关国家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不得以此为借口制裁、攻击他国。当各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时,应坚持互惠原则,遵循国际惯例。同样,我国人民法院受委托完成协助任务时,也必须按照上述原则对委托内容进行详细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的,不予协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应当经过下列程序:。根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司法协助。例如,中国参加的《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外国司法文书对外送达公约》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中国和公约参加国相互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时,应当遵守公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对公约的保留被排除在外。在没有条约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外交渠道提供司法协助是一种方式。司法协助请求不仅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且涉及司法协助的内容和事项。因此,无论是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还是中国法院向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都应采用这一请求。为了尊重受委托国的主权,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及其所附文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规定的其他文字在国际条约中。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书面请求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接到外国法院的请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外国法院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办理。 拓展延伸 我国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通过条约等法律文书,对他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协助,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工作。根据我国法律,司法协助需遵循以下国际条约原则: 1.《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提出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2.《民诉解释》第488条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应当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提出支付令,必须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4.《民诉解释》第489条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提出支付令,当事人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应当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协助需遵循以上国际条约原则。 结语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有两个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二是互惠原则。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代理某些诉讼和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代表他人作出的裁决。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国对司法协助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司法协助范围很广,有的则略窄。一般来说,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代表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二是代表当事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三是根据委托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书;四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有效判决;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有效裁决。特别司法协助是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的,指两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有效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裁决的制度。特别司法协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二是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国外的裁决。司法协助原则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尊重他国主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侵犯他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司法协助不可动摇的原则。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2003-07-21)\t第十四条\t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t第四十六条\t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法律援助条例(2003-07-21)\t第十条\t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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