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达规定司法解释 |
释义 | 送达规定司法解释包括: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和法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 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范。 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体制本仿苏联的模式而设置,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在解体之后,其原有的的司法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和独联体、东欧各国在司法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受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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