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征信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征信业务的法人,也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专门从事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工作,出具信用报告,提供多样化征信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等。但是征信机构不能从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 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条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