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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质量应该如何控制
释义
    一、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项目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建股份的要求,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现场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岗位人员。
    2、项目部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
    现场工程师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现场质量工程师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责任主体。
    3、下列项目,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质量总监,且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生产经理不得兼任项目质量总监。
    1)创国家级质量奖的施工项目;
    2)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米的群体工程施工项目或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的施工项目;
    3)被局或公司列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项目。
    4、施工准备阶段,项目部应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称方案)。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称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施工条件;施工条件包括:气象气候、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三通一平、社会环境、市场环境等。
    2)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难点及主要质量通病的辨识;
    重点是指诸多对象/事务/目标中那些主要的、关键的,需要特别关注的对象/事务/目标。难点是指能力与目标不匹配的环节。
    3)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项目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分别由谁组织或负责,在什么时候,按怎样的程序完成,各项工作应如何进行交接或交圈,因工作失误或渎职造成损失如何追责等内容。同时,还应明确各项制度落实的主管责任人员。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度、质量教育与培训制度、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工艺能力评定制度、进场材料和设备验收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技术复核制度、技术验证制度、试验检测管理制度、质量例会制度、样板引路制度、旁站监督制度、质量检查评比制度、成品保护制度、优质优价制度、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4)主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主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应针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难点及主要质量通病,分别制订。
    5、项目部应针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难点及主要质量通病,积极开展QC活动和"质量月”活动,提高项目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6、公司技术质量部的质量监督组负责收集、统计、通报在施项目的质量投诉、质量事故和质量事件及其经济损失。
    二、分包质量管理
    1、分包方应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匹配的资质、能力。
    2、公司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专项协议,明确其承担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过程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总、分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3、项目部应将分包方的质量管理纳入总包的质量管理体系,分包方的施工质量须满足总包的质量管理要求。
    4、分包方进场时,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班子成员向分包方进行项目质量管理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质量管理交底包括项目总体质量目标、分包工程施工条件、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控基本程序、实体质量检查与验收、质量记录填写要求、质量奖励与处罚等
    内容。
    5、项目部应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审批,保证其满足工程既定的质量目标的需要。
    6项目现场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应参加分包方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其技术措施、质量标准等交底到位。
    7、项目部应对分包方的进场资源、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检验试验、实体质量、施工记录等进行管控。
    8、分包方不服从总包方管理,或施工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项目部应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勒令分包方退场。
    9、对于建设方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工程整体质量受到重大影响。
    10、公司、项目部分别每季度、每月对分包方的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进行一次考评。
    对于连续两次获得公司季度质量考评前三名的分包单位,可推荐为局、公司的优秀分包方;对于获得公司季度质量考评最后一名的分包方,六个月内不得参加公司的分包投标,如连续两次获得最后一名,一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分包投标。
    三、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1、施工项目由许多施工过程或施工工序组成,根据过程或工序的难易程度以及对工程结构安全性、使用功能、观感的影响程度,将过程或工序划分为一般过程或普通工序、特殊过程或关键工序、采用"四新”技术的工序或过程。
    2、具有以下特点或特性的过程,可判定为特殊过程。
    1)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过程;
    2)产品质量需进行破坏性试验或采取复杂昂贵方法才能测量或只能进行间接监控的过程;
    3)过程产品仅在产品使用或交付后,不合格的质量特性才能暴露出来。
    3、具有以下特点或特性的工序,可判定为关键工序。
    1)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功能、寿命、可靠性及成本等有直接影响的工序;
    2)产品重要质量特性形成的工序;
    3)工艺复杂,质量容易波动,对工人技能要求高或发生问题频繁的工序。
    4、具有下列情形的过程或工序,可判为采用"四新技术的过程或工序。
    1)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施工的过程或工序;
    2)公司无类似施工经验的施工过程或工序;
    3)公司虽有类似施工经验,但施工人员、施工方法、施工环境、顾客要求、质量特性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施工过程或工序。
    5、不符合2条~4条规定的施工过程或工序,可列为一般过程或普通工序。
    6、项目部在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称方案)时,应将特殊过程或关键工序、首次实施的过程或新工序列为质量管理重点或难点,制订并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7、工序实施前,现场工程师应对工序条件进行检验(预检),检验的内容如下:
    1)操作人员的技能是否满足工艺的要求,并接受了技术交底;
    2)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验收合格并满足设计要求;
    3)施工设备、机具、计量检测器具的配置及工况、性能是否满足施工方案的要求;
    4)施工环境是否满足工艺或施工方案的要求。如不能满足,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
    5)用于指导施工的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是否通过审核批准。对于特殊过程或关键工序,工序实施前,项目部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1)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编制专项方案或作业指导书;
    (2)项目总工程师应根据过程或工序的特点,分析影响过程或工序质量的主要因素(如操作者的技能与经验、行为、施工机具的工况和性能、作业场所的环境、材料的质量和性能、关键的操作、施工顺序、技术间隙、技术参数等),针对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设立质量控制点,并明确各质量控制点重点管控的内容;
    (3)项目总工程师向现场工程师、质量工程师、材料工程师等参与工序实施的人员进行交底。
    对于采用"四新”技术的工序或过程,工序实施前,项目部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a、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工艺能力鉴定(工艺评定);
    b、项目总工程师依据工艺评定或工序能力鉴定的结果,编制过程/工序的施工工
    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标准或作业指导书,并向现场工程、质量工程师进行技术交底;
    c、现场工程师向作业班组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d、必要时,可先做样板或进行现场实验,确认工艺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实体工程施工。
    8、工序实施过程中,现场工程师应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按规操作,防止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对于特殊过程或关键工序,项目部还应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1)现场工程师对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管控,消除影响工序质量的系统因素,控制影响工序质量的偶然因素。
    2)质量工程师对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现场工程师组织纠正;
    3)项目总工程师随机抽查过程或工序的操作者及其行为、作业环境、机具的工况和性能、材料的质量和性能、关键的操作、施工顺序、技术间隙、技术参数等是否与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所要求的保持一致。发现异常,分析原因,及时纠正。
    对于采用"四新技术的过程或工序,项目部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项目总工程师应进行现场指导;
    (2)借助试验检验等手段,验证工艺能力及施工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标准或作业指导书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订对策。
    9、过程或工序完成后,分别由现场工程师、质量工程师依据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过程或工序产品进行自检、复检(验收)。复检(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按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的相关要求做好成品保护或照管工作。
    对于不合格的过程产品,由项目总工程师编制返工、返修方案,现场工程师落实返工、返修。
    四、竣工验收与交付阶段的质量管理
    1、施工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由项目经理组织竣工验收内部预验。
    1)全部完成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中间验收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
    3)所有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完成,且检测合格;
    4)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组卷基本符合要求。
    罚。但导致验收备案延误的原因消除后,项目部应在15天内完成备案,否则,超限期间,项目总工程师、项目资料员的进度履约奖不予发放。
    因项目部的原因,竣工资料在3个月内未完成移交工作,超限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资料员及责任人员不得进入新的项目,且薪酬按基薪计取。竣工资料在6个月内未完成移交工作,超限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资料员及责任人员不得进入新的项目,且薪酬按长沙市最低工资计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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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