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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渣滓洞的48种刑具
释义
    渣滓洞的刑具主要有老虎凳、电椅子、煤火炉、竹签子、粗绳子、手铐脚镣、迷魂场、辣椒水、吊索、带刺的钢鞭、撬杠、狼牙棒、竹筷子、烙铁、皮鞭、铁人桩、电刑、炮烙、腐刑、烹煮,等等,一共48种。
    渣滓洞,位于重庆市歌乐山麓,距白公馆2.5公里。渣滓洞原是重庆郊外的一个小煤窑,因渣多煤少而得名。渣滓洞三面是山,一面是沟,位置较隐蔽。1939年,国民党军统特务逼死矿主,霸占煤窑,在此设立了监狱。分内外两院,外院为特务办公室、刑讯室等,内院一楼一底16间房间为男牢,另有两间平房为女牢。
    关押在此的有“六一”大逮捕案、“小民革”案、“挺进报”案、上下川东三次武装起义失败后被捕的革命者,如江竹筠、许建业、何雪松、罗世文等,最多时达三百余人,此地还曾居住过“小萝卜头”和他们一家人。1949年11月27日国民党特务在溃逃前夕策划了震惊中外的大屠杀,仅15人脱险。有文艺作品《烈火中永生》《红岩》《江姐》等以此为原型。
    一、监狱结构
    1.外部
    该集中营三面靠山,前临深沟,高墙外的制高点有岗亭六座,机枪阵地一处,常有国民党军一个连驻守。
    2.内院
    渣滓洞看守所分内外两院,内院有一放风坝,有16间男牢,2间女牢。内院墙上写“青春一去不复还,细细想想”“认明此时与此地,切莫执迷”“迷津无边,回头是岸”“宁静忍耐,毋怨毋忧”等标语。
    3.外院
    外院是办公室、刑讯室。外院墙上写有“长官看不到、想不到、听不到、做不到的,我们要替长官看到、想到、听到、做到”等标语。渣滓洞有牢房、审讯室、看守所长室,还有审讯台、铁锁链、竹签、辣椒水、老虎凳等酷刑,“老虎凳”是一个长凳子,再把手脚都捆到凳子上,给脚腕下摞砖头,摞到第三层的时候腿就断了。在白公馆和渣滓洞里,有近三百英烈在这里被杀害。
    二、渣滓洞相关事件
    1.关于1949年11月27日大屠杀。1949年10月1日,当新中国成立的消息传到渣滓洞和白公馆监狱后,革命者欣喜若狂。被关押在白公馆监狱的罗广斌、陈然、丁地平等100多人难平心中的激动,他们用一床红色的被单和几个纸剪的五角星做了一面红旗。红旗做好以后被藏在牢房的地板下,胜利的前夜,除了罗广斌等15名同志脱险以外,其他同志全部光荣牺牲。
    2.杨虎城被杀。1949年8月,蒋介石带毛人凤来到重庆亲自布置了屠杀计划。杨拯贵,秘书宋绮云、徐林侠及幼子宋振中(小萝卜头)由贵州被押往重庆,当晚被秘密杀害在戴笠的会客室、警卫室。敌人为了掩人耳目,将杨虎城将军尸体埋在戴笠会客室的花坛下并种上花草,宋绮云夫妇被埋在警卫室地下,然后打上三合土。
    3.解放前夕惨案。11月27日下午4时,解放军已经解放了四川大部分地区,国民党开始屠杀被关押的人员。敌人对白公馆监狱的革命者进行屠杀时,从渣滓洞监狱也提出三批人押往白公馆附近枪杀。深夜后,已可隐约听到了人民解放军的枪炮声,此时白公馆尚有19名、渣滓洞约有200余名被关押的革命者。渣滓洞的刽子手向白公馆的刽子手求援,于是,丧心病狂的刽子手集中到渣滓洞,以“马上转移,要办移交”为名,将男女牢中的全部人员分别锁在男牢楼下的八间牢房里,突然用机枪、卡宾枪扫射。
    屠杀后,又纵火焚烧了牢房。当刽子手集中到渣滓洞进行大屠杀时,白公馆的看守杨钦典由于平时受到狱中革命者的教育,在这紧要关头毅然倒戈,站在了正义的一边。他去打开牢门放走了最后的19人(包括两个小孩子)。
    刽子手在渣滓洞屠杀时,烈士们用自己的身躯堵住牢门挡住敌人的扫射。在刽子手纵火焚烧渣滓洞时,30名受伤或未中弹的难友,从血泊中挣扎逃出,冲到围墙缺口突围时,被刽子手发现,又有十几人被枪杀,最后有15人(包含两位小孩)脱险。
    歌乐山下的这场悲剧,开始于1949年9月,结束于11月29日,殉难者达300余人。
    4.关于渣滓洞最后的希望逃生墙
    歌乐山连续降雨曾把渣滓洞的一面墙冲垮,看守们就让监狱里的革命志士去修筑,这些革命者在修补时就用自己衣服里的烂棉花和在泥土里使泥土的粘性减弱,牢固性降低,所以当革命志士躲过特务的机枪扫射后,大家就一起将这面墙推倒,顺利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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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