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一起赔偿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遭受工伤损害的职工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而该职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同时符合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则受益人享有商业人身保险给付请求权,而不受其是否获得了工伤保险给付的影响。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两者性质不同,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取代。 一、为什么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生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方面来说,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是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而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保险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原则上应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 三、建筑单位其他保险 建筑工程可以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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