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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程序为例,政法委为什么会介入协调案件?
释义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不能调解 1、一般刑事案件,公诉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调解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议。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检察院还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 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 批准。 (1)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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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9: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