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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定义是什么?
释义
    为了防止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利用职权损害人们的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人民的权益在受到来之国家工作人员的侵犯时,是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的,为了完善此项制度,还制定了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制度的采信规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解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具体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新旧行政诉讼法解释如何适用
    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后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如何解释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何行政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可以是书面方式的,也可以是口头方式的。书面方式即指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起诉状的内容作规定,实践中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彭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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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