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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抵押物的转让和债权的保护有哪些限制
释义
    该段落讲述了抵押物处分存在过度自由的问题,这不利于确保交易安全以及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在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尚未消灭,抵押权人追求对买受人的抵押效力。此时,买受人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更换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物消灭,然后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二是变卖抵押物以所得清偿抵押人债务,然后向债务人追偿。两种选择使得买受人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或者转让的财产
    法律分析
    抵押物的处分存在过度自由,这不利于确保交易安全以及保护第三方的利益。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买受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尚未消灭,抵押权人追求对买受人的抵押效力。此时,买受人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更换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物消灭,然后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二是变卖抵押物以所得清偿抵押人债务,然后向债务人追偿。两种选择是买受人以自己的财产或者转让的财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虽然它赋予买受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但对于支付了转让财产对价的买受人来说,这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这使得房产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过于宽松,不利于房产流通中的交易安全。
    企业转让部分财产,包括已抵押的财产时,买受人仍清偿出卖人的债务,以换取对出卖人的追索权。在企业整体销售中,出卖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属于财产抵押范围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对卖方隐瞒或遗漏债务不承担责任。卖方仍应承担这部分债务。在出卖人隐匿或者遗漏的债务中,出卖人的部分财产作为抵押。根据“有效追偿”理论,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此,为了保全买受人的抵押财产,买受人必须先清偿出卖人隐匿或遗漏的债务,然后对出卖人行使追索权,这显然对买受人不公平。同时,它还允许卖方隐藏或省略大量已被设定为抵押品的债务,增加了买方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拓展延伸
    买卖房产时,买受人通常会通过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然而,如果抵押物被转让,可能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抵押物的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应的风险。此外,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人应当书面通知受让人,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物的存在,以及抵押权人的存在。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抵押物的转让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依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结语
    抵押物的处分存在过度自由,这不利于确保交易安全以及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企业转让部分财产,包括已抵押的财产时,买受人仍清偿出卖人的债务,以换取对出卖人的追索权。在出卖人隐匿或者遗漏的债务中,出卖人的部分财产作为抵押。根据“有效追偿”理论,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此,为了保全买受人的抵押财产,买受人必须先清偿出卖人隐匿或遗漏的债务,然后对出卖人行使追索权,这显然对买受人不公平。同时,它还允许卖方隐藏或省略大量已被设定为抵押品的债务,增加了买方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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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