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仲裁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诉讼仲裁案件中,通过员工的诉讼抗辩,找到企业管理中的漏洞,进而完善自己。在实践案例中很多员工都会提到一个加班费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提出的质疑,迅速查找到企业工资结构中的不足,重新设计自己的考勤管理。有的员工提出规则制度没有书面告知,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这些都可以及时进行修正,进而完善。 但在事后总结这一块,最怕的就是有的单位花了钱又不买教训,好了伤疤忘了疼,今天赔偿个双倍工资,赔偿了几十万,明天又来一个没签劳动合同的,这样的单位都是有问题的企业。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要想办法解决和应对,如果出了问题不总结,那么企业永远都会有法律风险的。 一、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该行为在实践中却非常常见。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之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形式体现出来却多种多样。 如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可能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为劳动合同与哪个主体签订、社保由哪个主体缴纳、人员由哪个主体管理以及工资由哪个主体发放等。 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上述认定员工劳动关系的要素往往散落在借调和被借调的两个主体中。 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发生劳动用工的混同。 如上述的例子中,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A公司和B公司,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往往不知道应当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或同时向两个主体主张权利。 并且,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两个用人单位,理论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中的任何一个主体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若缴纳社保的恰恰是另外一个主体,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则可能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因此,在人员借调的过程中,应当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员工从A公司借调到B公司,劳动关系的要素应当集中在一个用人单位,如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与A公司签订,员工的工资应当由A公司发放,员工的社保也应当由A公司缴纳,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借调产生的法律风险。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都有哪些形式呢?以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为例。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 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 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二、企业被兼并员工如何维权 (一)、不买断工龄有风险 劳动合同相关法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大部分员工在面对企业被吞并、重组时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是去还是留?是要钱还是要工作?年轻的员工大都工作年限短、适应能力强,所以在拿完经济补偿金后再找一份工作对他们来说有利无弊。而对即将要退休的老员工来讲,一般工龄都比较长,可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都非常可观,即使之后几年找不到新工作相比之下损失也不大,所以也愿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领取经济补偿金。最为尴尬的是四十岁左右业务能力却又不出色的中年员工,在公司中担任着一定的领导职务,稳定的工作对他们来说最为可贵。 (二)、拿补偿金后去新公司 如果员工选择留下,最终是由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须自其进入被合并公司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通常情况下,员工的年收入每年都会有所增长,解除得越晚意味着解除时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就越高,从而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就越高。现实操作中,很多公司会在合并时将员工在原公司的工龄买断,和员工一切从零开始。正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大多企业手册有薪随岗变的规定 较为完善的企业员工手册一般都有薪随岗变的规定,劳动合同中也不会存在与此相反的约定条款,此时,若公司合理合法地调整了员工的工作岗位,则有权相应调整其薪资待遇,最后受伤害的就是员工。 其次,并非每位裁审人员都认为在没有薪随岗变的规定时用人单位就不能调整员工的薪资,毕竟公司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相应地调整其收入也是合情合理的。 (四)、签订新劳动合同应注意约定事项的变更 员工在被合并到新公司后,若遇到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被变相变更的情形,应积极地与公司领导进行沟通,在沟通不能的情况下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千万不能姑且服从,在日后对其更不利之时才想到仲裁和诉讼。 此外,如果员工被合并至新公司时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仅仅是以三方协议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那么对员工而言就更为有利。如原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十五薪,而合并后的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每年为十三薪,因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高于规章制度,故此时劳动者可主张要求公司仍按照每年十五薪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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