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适 |
释义 | 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适 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授予鉴定资格的决定,在十日内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授予鉴定资格的决定。 法律咨询: 您好,我们公司于2007年开办时由一家代办公司垫资300万元注册的,后来我们在三个月中陆续将自有资金300万元打入公司基本账户。2011年2月24日,公安机关以虚假注册罪上网通辑在外地休假的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并以该罪名将他们逮捕。请问,公安机关这种做法合适吗 律师解答: 1,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合理、合法。代办公司属于共犯,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部门每两年对鉴定人资格审验一次。 年度审验时,鉴定人应当填写《鉴定人资格年度审验表》,连同《鉴定人资格证书》一并交由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逐级向登记管理部门集中报送。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鉴定人年度审验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审验是否合格的决定。 登记管理部门对年度审验合格的,在《鉴定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度审验合格章”,并及时将《鉴定人资格证书》送达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暂扣其《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及时将《年度审验不合格通知书》送达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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