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80元/㎡。 2.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110元/㎡。 3.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110元/㎡。 4.车库(位)、储藏室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80元/㎡。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