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有权根据风险评估拒绝投保或提高保费。但禁止基于残疾或疾病基础上歧视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以规定特定疾病或残疾的理赔标准和限制。投保人需如实告知自身疾病史,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订立,也不得歧视投保人,不得附加除公平合理外的其他条件。 2.《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依据风险评估原则制定保险费率,并对投保人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查。 3.《保险法》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告知的情况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审查义务。 4.《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特定疾病或残疾的理赔标准和限制。 5.《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 禁止对残疾人进行歧视,不得拒绝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