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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安户口办理其他类型指南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户口登记的政策和规定。公民死亡、入伍、出国(境)定居、法院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其户籍会被注销,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登记。立户是指公民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户口登记是指公民在公安机关登记其户籍信息,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家庭户指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集体户指不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指在某一地区长期居住,并已享有居民
    法律分析
    1. 死亡注销:指公民死亡后,其户籍被注销,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死亡登记。
    2. 入伍注销:指士兵入伍后,其户籍被注销,以便进行兵籍管理和兵种统计。
    3. 出国(境)定居注销:指公民出国(境)定居后,其户籍被注销,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定居地的登记。
    4. 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指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户籍被注销,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失踪人员的登记。
    立户:指公民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
    户口登记:指公民在公安机关登记其户籍信息,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
    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指公民的户籍可以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家庭户指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集体户指不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指在某一地区长期居住,并已享有居民权利和承担居民义务的人口。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注: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分户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注: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2.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4.本市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市辖区、县城区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吉安户口的立户、户口登记和户的分类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家庭户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为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家庭;集体户是指由集体组织分配给若干家庭居住的房屋,成员间不具有亲属关系,不居住在一起的家庭。因此,吉安户口的分类是以婚姻关系和居住关系为基础的。
    结语
    死亡注销、入伍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立户、户口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常住人口、分户、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等都是我国户籍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公民死亡后,其户籍被注销,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死亡登记;士兵入伍后,其户籍被注销,以便进行兵籍管理和兵种统计;公民出国(境)定居后,其户籍被注销,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定居地的登记;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户籍被注销,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失踪人员的登记。立户是指公民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户口登记是指公民在公安机关登记其户籍信息,以便进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家庭户指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集体户指不共同居住生活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指在某一地区长期居住,并已享有居民权利和承担居民义务的人口。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分户是指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符合一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本市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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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4: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