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听证会提起的机关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意义和作用以及需要听证的情况。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进行。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对于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有不同意见且符合听证范围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法律分析 听证申请人需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后的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提交书面听证要求。 一、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意义和作用 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3、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4、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政府法制机构领导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二、什么情况需要听证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 拓展延伸 信访听证会程序的法律规定 信访听证会的法律程序:告知并送达行政机关信访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告知书、收到《信访事项听证告知书》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受收到听证申请后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公布听证结果 结语 听证申请人需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后的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提交书面听证要求。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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