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补充赔偿责任的概述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补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特点。补充赔偿责任具有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人损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且是过错责任。同时,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此外,补充赔偿责任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 法律分析 一、关于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 补充赔偿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或者由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而产生的。 这一特征,体现了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与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相比,其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体现在《人损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且是过错责任。当然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也不应该反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补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随意滥用。 (二)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 这种责任竞合状态是由于两个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事实,为弥补这一损失而发生的两个责任的竞合,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作为共同责任形态的一种,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 (三)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二、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或单位对不足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三、补充赔偿责任基本规则 (一)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二)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这种责任竞合状态是由于两个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事实,为弥补这一损失而发生的两个责任的竞合,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作为共同责任形态的一种,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 (三)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补充赔偿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四)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连带责任中,当某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他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的补充,两者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的债务,而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连带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是对连带责任的一种补充。 其次,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连带责任是一种共同责任,各方责任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连带责任范围内的个人责任,是对各责任人个人的要求。 最后,在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各责任人之间存在先后顺序。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先后顺序是按照出资比例确定的,而补充赔偿责任则是按照债权人的先后顺序确定的。 综上所述,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关系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关系,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结语 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的责任形式,其具有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同时,补充赔偿责任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12-19)\t第十二条\t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12-19)\t第二十一条\t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一条\t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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