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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嫌信用卡诈骗怎样处罚
释义
    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处罚:按犯罪情节分,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法律分析
    一、涉嫌信用卡诈骗怎样处罚
    1、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要依据犯罪情节,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3、“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犯罪情节而定。数额较大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立案标准为使用伪造、虚假、作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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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