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各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