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 4、监理制度的差异。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