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退股的清算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合伙人退股的清算方式包括根据合伙协议或协商处理,按持股比例退还财产份额,赔偿损失可扣减赔偿数额,退还货币或实物。退伙并不解除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退伙时财产承担责任。合伙期限约定需满足法律规定,如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无法继续参与合伙等;未约定合伙期限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不影响企业事务执行。 法律分析 合伙人退股的清算方式如下: 1、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或者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如果没有合伙协议或则是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解决。 2、合伙人退股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准备退股的合伙人即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按照退货人的持股比例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对于退股财产退还方式,可以经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4、同时退伙人退伙了,并不代表与合伙企业自此没有关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退股的对于退伙前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基于退伙前的债务,以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一、对于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自愿退伙的,需满足《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即: 1、合伙企业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对于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自愿退伙的,需满足《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2、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合伙人退股的清算方式如下:根据合伙协议或协商处理,若无协议或协商不成,可按照退股人持股比例退还其财产份额。如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扣减其应赔偿金额。退股财产退还方式可由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实物。退伙并不意味着与合伙企业无关,普通合伙人退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股需承担退伙前债务,以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自愿退伙,需满足相应情形和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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