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拆迁时住改商的补偿各地不尽相同,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 1、规定住改商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2、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3、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商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4、采用混合标准: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其他住改非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格的1:2进行补偿。 拆迁时住改商的补偿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拆迁之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