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其中属于干部、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所以江西省的妇女晚婚可享受18日婚假,晚育享受四个月左右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