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如何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 |
释义 | 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 1、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2、公安机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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