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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名律师可以会见同案犯的两个人吗?
释义
    在同一案件中,一名律师不能会见同案犯的两个人,且同案犯的辩护律师也不能见面。律师可以会见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保密义务、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不得透露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辩护律师。
    法律分析
    在同一案件中,一名律师是否可以会见同案犯的两个人?答案是否定的。
    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时,一名律师代表多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可能会导致辩护人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2、且同案犯的辩护师是不能碰面的,如果同案犯的辩护律师会面,有可能影响公安机关的讯问。
    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二、律师可以会见需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可以会见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要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此外,会见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3、律师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诉人其家人的近况,转达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6、会谈的内容不要超越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的法律帮助,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律师不能透露给被追诉人;
    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涉嫌犯罪的公民、单位,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是可以为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的。根据规定,一名律师不能同时接受同一个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但不管辩护律师是否已经会见了自己的当事人,都不得与其他辩护律师碰面。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收到或者口头通知后,经过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但是,律师无权会见同案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收到或者口头通知后,经过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因此,律师虽然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权,但是无权会见同案犯。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是否可以会见同案犯的两个人以及律师会见需要遵守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一名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且同案犯的辩护律师也不能见面。如果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律师会见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保密义务、不得向被追诉人透露案卷材料、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等。最后,涉嫌犯罪的公民、单位可以为自己委托辩护律师,一名律师不能同时接受同一个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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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