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
释义 |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就是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工期延误的情形包括: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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