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碳排放配额是纳入碳交易的企业允许的碳排放额度,企业为履约,每年必须核销与自身排放量等量的配额。碳排放配额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在前一年的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前一年的实际数据的一定比例发放,在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前一年的配额量后,多退少补。目前全国市场按照70%的比例预发,地方试点市场从50%到80%比例不等。 法律客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