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超过一年可以吗 |
释义 | 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但即使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劳动者也能维权。超过仲裁时效只是表明了劳动者失去了“胜裁权”,不能通过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胜诉权”——即便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能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通过诉讼程序,一般劳动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延长至两年。 一、法院是否受理仲裁时效争议的各种情况分析 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及诉讼阶段都未提出对仲裁时效的审查问题。法院不予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当事人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不提的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小。 2、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时,被诉人未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仲裁委员会也未主动进行审查。在诉讼阶段单位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问题。法院不予审查。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3、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被诉人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并对仲裁做出了实体处理。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审查此问题。此时法院不予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既然仲裁庭已经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了审查,法院就没有必要再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审查。 4、对仲裁机构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案件进行仲裁时效的审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予受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5、对劳动者申请仲裁,单位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仲裁机构未予审查,且作出实体仲裁裁决的。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再次要求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的。法院应予审查。因为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已经提出的抗辩请求不予审查是不当的,这样无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而且当事人并没有消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诉讼阶段再次提出此项请求,法院就应本着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进行审理。 二、被公司违法辞退申请仲裁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后,之后都是由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了劳动仲裁申请以后,应该在45天内结案,最长也不会超过60天,如果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出具仲裁书,员工可直接起诉。 三、劳动关系确认有无仲裁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其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而无须再适用诉讼时效。尽管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纠纷均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理论上讲也属于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范围,但不能因此而对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直接适用诉讼时效,毕竟在劳动法作为特别法而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即使是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也应当就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进行审查,而不应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更不能以诉讼时效而否定劳动仲裁时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应适用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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