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
释义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主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但有不同的形成原因和请求权人。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实质要件而形成,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是指非自愿形成的婚姻,请求权人仅限当事人本人。此外,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法律分析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以离婚吗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需要办理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婚后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效力和处理财产上存在一些差异。无效婚姻从成立时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应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并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此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和存续期间也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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