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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公积金要转入新单位可以怎么办
释义
    本文介绍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若要转移住房公积金到新的城市或单位继续缴存,可联系原单位或本人,并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承办网点直接办理转移凭证,同时将材料留存银行备查。对于本市跨“中心”转移或转县(市)各管理部业务,职工需要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填写转移凭证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结息转移手续。对于市属单位因撤并、重组,需批量或全员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单位,
    法律分析
    如果调动到新的城市或单位,需要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的城市或单位继续缴存。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联系原单位或本人,并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的承办网点直接办理转移凭证,同时将材料留存银行备查。
    2、本市跨“中心”转移或转县(市)各管理部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省直、煤炭、铁路或各县(市)管理部等缴存的职工,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填写转移凭证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结息转移手续。
    3、批量转移业务
    市属单位因撤并、重组,需批量或全员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单位,由单位经办提供本单位撤并、重组的依据,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报告,填写批量转移清单,经市管理中心审批后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4、转入代管户业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代管户”内统一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报备后,提供单位职工个人身份证和个人账号,填写“转移凭证”经原单位盖章后到管理中心盖章,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1、转出单位在职工停发工资当月,向承办银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将职工账户予以“封存”;
    2、转入单位在职工发放工资当月,向承办银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为该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该账户通知该职工;
    3、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随同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到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4、转入转出单位在办理转移手续七个工作日后,到承办银行领取转移凭证单位联,职工可持公积金存折查询转移情况。
    二、公积金为何要转到新单位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因职工工作变动,而由原工作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到新工作单位为该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公积金为何要转到新单位?更多的是因为公积金提取麻烦的问题。
    拓展延伸
    公积金转移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人需要先将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转入方公积金卡的账户中。
    2. 申请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卡原件和转账汇款凭证到转入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3. 如果转入方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
    4. 公积金转移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到转入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署《公积金转移确认书》和提交相关申请表。
    5. 如果公积金转移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申请人需要及时联系转入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结语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为了方便职工在就业变动时,能够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转移到新单位或新城市继续缴纳,避免出现提取麻烦。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时,需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承办网点办理,同时将材料留存银行备查。不同情况下的转移办理流程略有不同,但都需要原单位或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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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9:23